委 托 拍 卖 合 同?xml:namespace>
合同编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拍卖人(简称乙方):鄂尔多斯市益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胜区鑫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裴学文
邮政编码:017000 电话:0477-3877169 传真:0477-38771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列拍卖标的委托乙方公开拍卖:
1、拍卖标的为: ;
2、数量(面积): ;3、质量: ;
4、存放(座落)地点: ;5、评估价: ;
第二条 拍卖标的保留价: 。如调整保留价应在公告的拍卖时日后未能成交的情况下由甲方确定,之后再由乙方进行拍卖。
第三条 拍卖标的移交时间、方式、地点:
。
第四条 结算方式:资产成交后,买受方将成交价款缴至乙方帐户后 日内由乙方扣除拍卖佣金,将余款的80%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乙方向甲方出示资产移交通知书,之后由甲方向买受方移交资产,剩余价款待资产移交完成后再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成交额 %的佣金。
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与拍卖标的有关费用 (如:受理费、保管费、评估费、仓储费、运输费、公告费、广告费等费用)。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或委托书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它资料。
2、甲方在签订拍卖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瑕庇。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委托拍卖的资产成交后需办理证照变更或产权过户的,甲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买受方办理变更或过户事宜。
4、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完全移交(包括证照不能变更、产权证不能过户等),甲方应无条件退还相关方已缴纳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5、乙方接受委托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6、甲方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乙方应当为其保密。
7、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委托拍卖期间不得再行委托他人拍卖标的,也不得自行出卖标的,否则按违约处理。
8、甲方如有正当理由可以撤拍,撤拍时如拍品已列入有关方制作的书目、图册或其他文字性资料时甲方支付乙方保留价20%的补偿,其他情况下撤拍甲方支付乙方保留价10%的补偿,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另行补偿。
9、如买受方无正当理由违约,乙方可按《拍卖法》的规定对标的进行二次拍卖。
第八条 违约责任: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否则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均由违约方按拍卖标的底价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1、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2、当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 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
第十一条 本合同空白处填写的内容与打印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鄂尔多斯市益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规则》等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售出为止。
附件:有关拍卖标的明细及证明文件资料、影印件共 件。
1、 2、
3、 4、
5、 6、
委托人: 拍卖人: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